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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监护人未经同意转让被监护人名下股权,如何维权?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11-09



法定监护人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且未经未成年被监护人同意转让其名下公司股权。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了被监护人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股权处分等权利,那被监护人成年后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吗?


案情简介


父亲程某与母亲卢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程乙)、一女(程甲,2009年10月出生),双方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2017年6月19日,程某与卢某签订《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就资产转让(股权及合伙财产份额)、房产分割等作出安排。2017年9月母亲卢某将其持有的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帅翼驰公司)18.1818%的股权、上海驰辉商务咨询中心(简称驰辉商务中心)的40%财产份额均各半转让儿子程乙及女儿程甲。转让后,驰辉商务中心的股权比例为程某占60%,程甲和程乙各占20%。

2017年10月9日,程甲作为甲方、程乙作为乙方、程某作为丙方签订了《授权确认书》,约定程甲、程乙成为帅翼驰公司股东后,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仅是投票权,且约定授权期限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开始,至甲方(程甲)、乙方(程乙)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

2020年4月,程甲(甲方)与驰辉商务中心(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程甲将所持有的帅翼驰公司7.9098%的股权转让给驰辉商务中心,协议甲方落款处显示“程某代”,乙方落款处加盖公章及附有程某签字。

原告程甲认为,程某作为监护人,利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所实施股权转让之代理行为已严重侵害程甲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判令程甲、驰辉商务中心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驰辉商务中心返还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不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程某转让程甲名下公司股权,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在程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不应对程甲产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9日,在办理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程某、卢某及两个孩子程乙和程甲共同签署了《授权确认书》,其中对程乙和程甲成为A公司股东后,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允许程某代表程乙、程甲行使投票权,但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均排除在授权范围内。由此可见,就程甲的股东权利,程某可以行使代理权限的范围,两位监护人及两位被监护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程某没有行使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代理权限,则举轻以明重,应认为程某并无直接处分A公司股权的代理权限。

另外《授权确认书》第2条约定了授权期限,待程甲年满18周岁之后,可自主行使在A公司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现程某未告知协议各方而擅自实施系争股权转让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程甲年满18周岁之后可以自主行使的各项股东权利,侵害了程甲的合法权益,应认为违背了《授权协议书》各方的真实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系争股权转让,签署在前的《授权确认书》明确程某无权代表程甲转让其名下的帅翼驰公司股权,转让之后程甲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表示反对,应认为案涉股权转让依法不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以及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股权等股东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系争股权转让之后,由于程甲不再是帅翼驰公司的股东,因此无论程甲是否成年,其都将不再具有依法对标的公司行使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处分权等权利,同时,由于驰辉商务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程某,而程甲仅是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程甲也无法通过驰辉商务中心对帅翼驰公司的股权资产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系争股权转让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护程甲的利益,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事实上损害了程甲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程某与驰辉商务中心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程甲不发生效力,驰辉商务中心应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7.9098%的股权返还程甲,并配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延伸


一、监护人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由于被监护人的心智和身体不成熟,极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因此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二、监护人可以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注重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为要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前,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

三、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

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监护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效力,要求返还。

但如第三人系善意取得,被监护人不能主张返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监护人对其滥用监护权的侵权行为造成被监护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4256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