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嘉合家事 | 离婚时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如何处理?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11-18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原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

后陈某与李某因感情彻底破裂而协议离婚,但李某所借120000元一直未返还,陈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李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一直未向返还借款。陈某遂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陈某与李某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借给李某的款项系其婚前个人所得,因此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给陈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陈某与李某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陈某与李某已离婚,李某应按借条的约定给予陈某借款数额的一半即60000元为补偿。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偿还婚内借款的,应综合考虑双方之间对借款的约定、借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区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婚内借贷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夫妻二人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依然是独立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婚姻关系不会导致任何一方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丧失,因此无论是婚内借贷还是婚前借贷,均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均系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婚内借款是否需归还,需考虑借款用途。

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无需进行偿还;若借款系用于一方个人生活或其他个人经营事务的,则离婚时需归还。

三、对于婚内借款的归还比例,应当根据其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断。

1.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对于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即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借款方需向出借方补偿或返还未还部分的50%。

2.如果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或有证据证明婚内借款的来源是出借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对此类夫妻间的婚内借款,离婚时需全额归还未还部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