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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遗嘱的“必留份”,您了解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10-18


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法律对遗嘱自由设有限制—“必留份”制度。设立该制度是为了保护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本文将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赵某与李某生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赵乙由李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16年赵某与王某结婚,赵某于2017年因意外去世,他在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现任妻子王某继承。

赵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



裁判结果


赵某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某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某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某的遗嘱由王某继承。



案例延伸


一、必留份的权利主体

必留份权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至于其位于哪一继承顺序并不重要。

二、如何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1)时间: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两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才能从普通的法定继承人转变为必留份权利人。

在实践中,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从年龄(年幼不具备劳动能力,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身体状况(比如重度智力残疾、因精神疾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来判定。相对而言,对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比较难把握,一般司法实践中,继承人虽然有其他亲属对其进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但只要其本人无经济收入,或者虽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该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就属于没有生活来源。

三、违反必留份规定的遗嘱效力

 违反必留份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