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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后,一方反悔,能否行使撤销权?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10-13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于是,为了能顺利离婚,有的人就会做出妥协,选择将财产赠与给孩子,如此一来,离婚证顺利到手。可殊不知,过了一段时间,其中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此类争议不在少数,其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离婚后,一方反悔不想给孩子了,这个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

本文从该财产赠与约定的性质出发,进行法理分析,与大家进行分享。


0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性质



   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是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债务负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证明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离婚协议同属一个整体,不能单独割裂出来进行定性。


02

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后,一方能行使撤销权吗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本质上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即使一方反悔,也不具有单方撤销权。


03

若一方不按赠与条款约定履行,如何进行救济



子女不得直接向父母一方主张权利,应由父母一方基于离婚协议进行主张。

夫妻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作出的允诺,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在一方提出撤销“赠与”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有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和提出抗辩,子女不享有给付请求权,只能依靠协议签订一方父母代为行使,即父母一方可基于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赠与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