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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可以推定为夫妻对股权归属的约定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9-22


婚后夫妻一起创业,设立公司亦比较常见。一般情况,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股东的持股比例比较随意,甚至很多时候股东是夫或妻一方。一旦俩人离婚,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都是股东,持股多的一方可以要求按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属吗?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可以推定为夫妻对股权份额的约定吗?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该问题。


案情简介


魏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两人共同财产涉及房产、公司等,其中多家公司的出资比例均不相同,李某持股较多。魏某起诉离婚,主张对双方在5家公司的出资及股份平均予以分配,而李某主张双方在公司之中各自名下的出资及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归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双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在上述5家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及魏某的主张,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上述5家公司的股份应由双方平均予以分割。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关于公司股份分割比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李某主张案涉3家公司登记在其与魏某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分析


一、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司均是两人婚后设立的,除非李某能拿出二人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夫妻约定,否则股权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对股权归属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虽然李某主张各自名下的股权应归各自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明确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均未支持。

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虽然工商登记文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所以如果一方希望按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各自所有,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