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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婚内签订稿费合同,离婚后取得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9-07
案情简介


马女士是一名作家,2010年与赵先生登记结婚。婚后,马女士写了一本小说,且就该书的出版事宜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稿酬10万元。

可是,小说尚未出版,马女士就与丈夫赵先生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赵先生认为这10万元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马女士则认为这笔稿酬还没拿到,不应当分割,由此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了,上述“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两个限制条件,一、必须是财产性收益;二、必须是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除此之外的知识产权中的非财产性收益(比如名誉、荣誉、商誉等),以及可能取得但并不明确的财产性收益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案例中,马女士在婚内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稿酬,那么这笔稿酬就是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不会因支付时间而改变权属性质。因此即便这笔稿酬是在双方离婚后实际取得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其配偶赵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案例延伸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三种情况: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例如:张某在婚前写了一本书,且就该书的出版事宜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稿酬,但该书实际出版的时间是在张某婚后,且稿酬也在婚后取得,则该稿酬仍为张某一人所有,因为,稿酬虽是婚后才实际取得,但却是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期引用案例即为此种情况。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例如:张某在婚后写了一本书,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并没有与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未确定该书是否出版,即在此期间该书是否出版,是否会取得财产性收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该收益就不是实际已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如果张某在离婚后签订了出版合同并实际取得稿酬,则该稿酬为张某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