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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同居期间的大额赠与,一定可以返还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8-29

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是很普遍的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赠与。如果涉及赠与物是大额财产,一般情况下认为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但如果赠与行为或所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呢,赠与一方还有权要求返还吗?下面将通过两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周某(女)、顾某(男)在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左右期间同居生活。开始周某不知道顾某已婚,后来周某知晓后,顾某出具了内容为“保证明天去离婚”的保证书一份。从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周某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一共打款了72万元至顾某账户,现周某以赠与顾某72万元系要求维持男女关系甚至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无效行为为由,要求顾某返还72万元,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

胡某系丧偶,姚某系离异,后二人于2019年2月认识,于同年3月20日左右双方发生性关系,并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至2020年12月30日,胡某提出分手。期间,胡某与姚某曾因故分手,并共同在一张字条上签字,载明“今姚某给胡某壹万元,从此无来往,了断感情纠纷”。后胡某于2020年4月8日、9日、10日及同年6月17日分四次转账给姚某款项共计16万元。胡某认为当时给付所涉款项的真实意思是该款项是附条件的赠与姚某,条件是双方稳定的长期的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款项才属于姚某所有,现两人已分手,要求姚某返还16万元。


裁判要点

(案例一)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在周某和顾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同居期间,两人相互之间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其中从周某处转至顾某名下住户的金额达到72万元。在诉讼中,双方均一致确认上述款项的转账系周某对顾某的赠与。鉴于顾某系另有配偶及子女的情况下与周某保持同居关系,且根据现有的“保证书”、“协议”等证据显示,周某在同居期间对于顾某另有家室的身份亦是知晓的,而周某在一审诉讼中陈述其上述赠与行为是以和顾某结婚为目的而作出,故结合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周某、顾某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的前后经过,认定周某赠与顾某案涉72万元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给付之债而不受法律保护,周某求顾某返还其案涉72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于胡某支付的16万元,其承认系赠与,但附条件。姚某认为此款系赠与,且其同意接受赠与,无需返还。故双方争议在于,胡某的赠与行为能否附条件、能否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本案中,胡某称其赠与所附条件为姚某与其稳定、长期地共同生活,但此时赠与所附义务涉及人身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属于道德范畴。依据现行法律,单身男女之间是否愿意共同生活或结婚,都应尊重其个人意愿,任何人不得以此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况且,双方确已实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从另一方面分析,胡某所述的“条件”或义务,仅仅是其个人表述,并未得到姚某的认可,且该“条件”涉嫌有偿性交易,违背公序良俗,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胡某所称其赠与时所附条件或义务无效,其赠与的款项既已交付姚某,姚某也表示接受赠与,则胡某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关于赠与物从金额大小可以区分为小额财产和大额财产,一般而言,同居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

而大额财产是否可以返还,具体要看该赠与行为或所附条件,是否涉及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等。如类似于上述案例的情况,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不法给付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故而法院不支持返还。

但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的一方可以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来源:(2022)苏02民终2743号; (2020)苏05民终9669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