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颜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7年6月协议离婚。徐某婚前有一套房产,于婚后进行出租。颜某认为该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购房时间发生在原告(颜某)与被告徐某登记结婚前,故被告徐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系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但该房屋在其婚后对外出租所获取的租金并非自然增值或传统意义上的孳息,需要投入时间、精力等进行经营,应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 故原告(颜某)与被告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来源:(2018)浙1081民初7490号) 法律解析 一、法条释义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孳息、自然增值与生产、经营收益是如何界定的呢? 1.“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婚前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就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3.“生产、经营收益”则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时间、精力和劳动,属于经营所得。 二、婚前房产,婚后所得租金是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经营性收益呢?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就该房屋出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比如做宣传、招租、找中介、修缮维护或者进行其他管理,那么即便该房屋是婚前房产,其产生的租金也属于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三、在此情况下,如何避免租金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呢? 1.将房屋委托给父母或专业机构进行出租管理; 2.产生的租金转入单独的银行账户,不与其他银行存款混同,做到专款专户; 3.转账时备注好“租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期指出: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