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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受遗赠人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可以认定为接受房产遗赠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7-19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虽未具体规定以什么方式做出表示,但一般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但如受遗赠人以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可以表示接受遗赠吗?下面将通过案例具体分析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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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金系金某的孙子,金某育有2个儿子和2个女儿。金某(遗赠人)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案涉房屋赠与原告。不久后金某因病去世,原告自金某去世后搬至该房屋居住至今。

原告欲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其仅有遗嘱不行,还需要所有权利相关人共同到场办理。为此,原告找其姑和叔(即金某的4个子女)商量此事,但其中有人持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召开家庭会议或以书面方式告知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了,所以应视为原告放弃接受遗赠,案涉房屋应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原告故诉至法院,诉称遗赠有效,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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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不动产的遗赠纠纷中,受遗赠人虽然没有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但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且其他法定继承人均知道此情况,这种对房屋占有、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遗赠。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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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遗赠人对房屋占有、使用的实际行为一定可以表示接受了房产遗赠吗?

不一定。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对房屋占有、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遗赠,是存在两个前提的。第一,金某去世后,小金搬到该房屋中一直居住;第二,法定继承人均知道小金居住该房屋,上述两个提前缺一不可。

但如果小金一直与金某共同生活,金某去世后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那小金的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行为就不一定可以表示接受遗赠了,因为小金在金某去世前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可以表明其接受遗赠。


二. 受遗赠人必须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1.时间: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2.接受遗赠方式:可以通过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发送书面信函、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等明示方式表示,也可以进行产权登记、接受占有使用遗赠物等默示方式表示,但建议大家尽量选择采用明示方式,如条件不允许只能采用默示方式也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产生风险。

3.如未按上述(1)(2)处理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