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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臻民商 | “砍头息”能获得支持吗?

栏目:至臻民商 发布时间:2022-07-18


案情简介

A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BA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1.5分,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A19.4万元(6000元利息先予扣除)直接转账给BB出具了借款借据和收条。借款期满后,B分文未还,AB告上法庭,要求B还款20万元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BA偿还借款本金19.4万元相应利息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律师提醒

实践中,借款人为了能顺利借到款项,对于出借人提出的“砍头息”一般会同意,但是当偿还不了借款时,出借人只能诉诸法律。而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便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将“砍头息”约定为本金,其也不能被认定为本金。

为了保障出借资金安全,借款行为还需谨慎、规范。

特别提示:类案有共性亦有差异,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不同,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遇案请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