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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臻民商 | 买房时支付了非房款,你知道吗?

栏目:至臻民商 发布时间:2022-07-13


案情简介

20194月,甲至A公司的商住楼售楼处看房,由乙接待沟通并为甲演算了房款组成:案涉房屋原价为53万元,优惠后总价为48万元,其中5万元以模糊方式单独列出,甲没有具体了解5万元的性质便在该演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向A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20195月,乙向甲出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居间合同成交确认书》,甲均签字确认,并支付了首付购房款20万元。同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5万元。之后,甲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房屋的总价为43万元,POS机签购单上的商户名称为C公司。于是起诉A公司与C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5万元。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甲购买的是办公性质的公寓,适用市场调节价,甲在《居间合同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并支付了居间费,居间合同成立。


律师分析

案涉房屋属办公性质的公寓,不属于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甲在C公司的《居间合同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时没有提出异议,并通过 C公司的服务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C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违反公序良俗等民事行为无效情形,有权获取报酬。


律师提醒

在购买房屋时,要先明确购买房屋的性质和费用的组成,对于销售人员的身份应该了解清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和主体。尽量避免销售套路带来的损失。如自身对此了解不多,建议寻找专业人士把关。

特别提示:类案有共性亦有差异,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不同,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遇案请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