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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臻民商 | 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时,究竟是仲裁还是起诉呢?

栏目:至臻民商 发布时间:2022-07-06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对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B公司拖欠了A公司的货款,A公司欲主张权利,便向当地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B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仲裁庭作出了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

律师分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

在仲裁约定无效时,A公司应当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条款时,必须约定明确的具体的唯一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可以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特别提示:类案有共性亦有差异,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不同,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遇案请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