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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7-06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同居方式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同居期间两人形同夫妻,不分你我,而一旦同居关系结束,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分割呢?作者结合办案经验,从常见的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入手,对该问题进行解析。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归谁所有?


案例简述

王小花与张三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一年后,王小花自己购买一套房,支付了首付款,并独自办理房屋贷款。同居2年多后,王小花觉得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张三认为王小花买的房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在同居关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双方还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亦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相对应的,财产分割也不能当然地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相关原则。

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张三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自己支付首付款或参与还贷。否则,张三的主张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张三参与支付首付款、还贷的,即使房屋登记在王小花名下,张三也有权要求分割,一般是根据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是否有过错等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割比例。


同居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吗?


案例简述

王小花与张三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三为了表明自己的诚意,为王小花购买了首饰、手表等小礼物,还承担了同居期间两人日常生活开销。同居两年多后,王小花觉得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张三认为王小花应返还其赠送的首饰、手表及一半的生活费用,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一、关于赠与物

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是很普遍的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赠与。通常情况下,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视为赠与行为交付完成,赠与一方无权主张返还。

张三向王小花赠送首饰、手表等行为,均属于张某的自愿行为,这些赠与物价值不高,且已交付王小花,成为其个人物品,张三无权要求其返还。

一般而言,同居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如张三向王小花赠与是一辆价值30万的汽车,赠与物属于大额财产,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二、关于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用

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是指双方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比如同居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同居期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必要生活费如何负担。但如没有约定的,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返还,故张三无权要求王小花返还生活费用。


建议

选择同居生活的双方,如何保护各自的财产权益呢?建议如下:

1. 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建议签订协议对财产权属分配、出资情况、贷款分担比例等内容作出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各自保存好购置物品的票据。

3.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的,最好通过转账方式付款,以保留出资凭证。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