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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臻民商 | 厂房租赁合同被判无效了?!

栏目:至臻民商 发布时间:2022-07-01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厂房的七个部分出租予乙方,用于汽车维修改装及销售,租赁期限从2018年8月至2023年7月。乙方支付了一年期租金400万元和保证金100万元。

2018年8月乙方开始设计,2019年3月开始装修,由于甲方有两个部分一直未交付,乙方调查后发现,未交付的两个部分属于第三方租赁管理使用。乙方遂于2019年8月停止装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该份租赁合同。庭审中发现,案涉房屋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于是乙方撤回起诉,调整了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出租人没有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故法院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建议

租赁厂房时,出租方应该将租赁物的情况主动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则要尽到审慎查明的义务,并对相关风险做好预判。

特别提示:类案有共性亦有差异,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不同,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遇案请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