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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这9项收入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6-29

很多人认为结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实务中出现的财产情况复杂多样,法律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以下九种情况,即使结婚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彩礼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双方结婚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房产

婚姻关系中,房产一向是财产分配的大头,情况也较为复杂。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一般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三、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四、保险

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也不同。保险财产能否分割与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以及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五、承租权和转租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一般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夫妻公司

1.收益是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股权看双方约定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七、奖金、奖牌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和奖金是对他们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荣誉的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八、配偶是军人

遣散费、自主择业费。

婚姻关系持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到的金额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九、知识产权与收益

一般来说,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以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以适当补偿和照顾。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