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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夫妻一方持有的员工激励股权,离婚时能否分割?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6-22

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必不可少的,除了房屋、车辆、存款等,可能还会涉及无形财产,比如保险、股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一方在婚内取得了员工激励股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

徐某与赵某于2018年5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儿子的抚养问题、房产作了约定。因赵某系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对包括赵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措施,由公司统一安排筹集资金投资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由该企业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34407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赵某持有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823%的股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上市,上述所持股份尚在有限售条件期限内。2018年6月4日,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赵某在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有1.8823%的股权。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赵某名下持有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823%的股权的分割条件是否成就。原告主张三年限售期已过,认为分割条件成就,并提出价值评估申请。虽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股份已解除限售,但仍处于锁定期,条件并未发生变化。另该股权为激励股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受制于配授企业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废及配授企业的决议,作为被告并无单独处理该股权的权力,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企业愿意吸收原告为股东或投资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分割条件成就主张难以采纳。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法律分析

一、限售条件期限内的股份具有一定特殊性,存在不被分割的可能。

法院对处理限售条件期限内的股份分割持谨慎态度,一般并不会对其进行直接分割,主要是因为一方所持股份的价值无法确定。

所以若激励股权未能分割,另一方需要关注相关信息,一旦得知期权可以行权或者限售股解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该激励股权。


二、因激励股权的特殊性,可能离婚时一方还未实际取得该股权,仅是取得激励股权的资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是在离婚后取得了激励股权,该激励股权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亦有权主张分割。

也有可能,一方仅是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的是期权,还需要符合行权条件后通过行权才能取得股权,否则,最终亦可能无法取得股权。

所以建议非激励的一方也可与另一方协商分割股权价值,尽量能达成一次性的分割方案,落袋为安,避免因今后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案例来源:(2020)浙0281民初5523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