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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6-02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单纯的离婚并不能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隔离开来。所以,想要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1
签字要谨慎!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非举债方若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将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必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因此,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等,且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都尽量不要签字。


2
注意自己资金账户的使用!

除上述“夫妻共债共签”的法定情形外,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或者共同做出某种行为,也有可能“被负债”。比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配偶所借款项汇入了自己掌握的银行账户、用自己的账号帮助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都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3

在借款前后不要购置大宗财产,如房产、豪车等。

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董、监、高等职务,则法院可能认定该配偶(非举债方)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

所以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5
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而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6
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由谁来承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7
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

此外,非举债方可以购买保险,以子女为受益人,以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事,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以上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无辜“被负债”的风险,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仍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避免因此导致共同财产流失、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等反效果。



延伸——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