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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谁担责?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5-25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2021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18%,空巢老人的现象严重,养老问题也日益突显。现在,很多家庭会选择将老人送到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顾护理,但如果在养老机构发生事故,该由谁承担责任呢?本文将结合案例,具体分析该问题。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0日,原告马某、马某之子与老年公寓签订《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原告)负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协议签订后,马某入住该老年公寓,并按协议的约定缴纳各项费用。2019年6月4日,原告公寓内不慎摔倒,但其尚能自行行走。同年6月6日,马某在房间内再次摔倒,导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耳耳廓裂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8,824.76元。经鉴定,马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42,436元。

裁判要点

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马某与老年公寓签订的《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协议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原告)负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该约定内容符合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该协议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老年公寓不符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马某与老年公寓签订了《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并入住老年公寓接受养老服务,双方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老年公寓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场所,其除了对入住老人提供生活方面的服务之外,同时还应对老人的人身、出行等防护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马某因伤致残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推定被告在提供服务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老年公寓承担马某因受伤导致的损失的30%的责任并无不当,符合情理。

法律解析

一、“免责条款”不一定能免责。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所负合同责任的条款。作为养老机构即使在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因该格式条款内容符合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因此,该条款无效,养老机构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责任。

二、养老机构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可能免责。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场所,其除了对入住老人提供生活方面的服务之外,同时还应对老人的人身、出行等防护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提供护理服务一方,养老机构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护理协议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房间内床位上亦设置了呼叫铃,方便老人呼叫护理人员,也安排护理人员定期提供护理服务、做好护理记录;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

作为老人的家属,不能完全依赖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仍具有照顾和注意的义务,应时常看望、照料老人的起居生活,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来源:(2021)鲁04民终331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