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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配偶需要担责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5-18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该合同对其配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其配偶是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贾延成与马晓琴、李明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赵玉科作为保证人,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冯春花(保证人赵玉科之妻)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马晓琴、李明与贾延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

该案经最高院再审,最终法院认定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春花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春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评析

1.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所以,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此外,虽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但若该保证债务涉及的利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同时担任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债务人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担保人的个人收益,与担保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则夫妻双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