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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一方婚前所持股权于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4-28

引言

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股权,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若属于自然增值,则依旧为持股方的个人财产;若属于经营收益,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具体该如何判断呢?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结合作者的实务经验详细阐述。


案情简介

雷某于2009年11月11日成为新鸿基公司的股东,持股81%;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转让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谭某与雷某于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经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谭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双方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但对于转让款溢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裁判要点

1.夫妻一方婚前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而不是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该股权在婚后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如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与“自然增值”相对的则是“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具体到本文案例中,我们就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若是夫妻一方婚后通过行使股东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参与运营,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则属“经营性收益”也即“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但倘若公司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该股东婚后没有参与公司运营、没有付出过劳动,那么该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一般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若另一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股权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该股东劳动付出所得,或证明该股东婚内的股权转让价款相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存在溢价、且溢价发生系因该股东的经营行为。


提示

若想避免离婚时面临婚前股权被分割的风险,建议可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分红、增值、收益也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