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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I 婚内协议中不可不知的“误区”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4-20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的极大积累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签订婚内协议的方式寻求婚姻的“安全感”。然而,现实中大家对婚内协议的认识存在着诸多“误区”,作者结合实务经验,就常见的认识“误区”逐一解析。

什么是婚内协议?

婚内协议是夫妻财产约定之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家庭生活费用、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且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误区

1

婚内协议需要公证或律师见证才生效?

不需要。

婚内协议是在男女双方正式缔结为夫妻、办理结婚登记后签署的,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财产、债务等事项自行约定,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字即生效。

虽然公证或律师见证不是婚内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但建议在专业人员的咨询、指导下,起草、修改专业的协议文本,降低婚内协议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误区

2

婚内协议可以任意撤销吗?

不可以。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婚前、婚后财产等事项进行约定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不能任意撤销,除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所以签订婚内协议非儿戏,落笔签字需谨慎,否则追悔莫及。

误区

3

婚内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条款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需要。

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将其所有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另一方,但双方应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如未变更,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该协议已办理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使未办理变更登记,赠与人也不得撤销赠与。

所以婚内协议约定赠与的,协议签订后(除非协议进行公证),应尽快要求赠与人落实赠与行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及时办理,否则,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

这在实务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旦双方关系恶化上升至离婚的地步,往往赠与人一方会主张撤销赠与,不会同意按婚内协议约定履行。

误区

4

婚内协议笼统含糊约定财产范围尤其是婚前财产?

不建议。

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内财产进行约定时,一方不希望另一方完全知晓自己的婚前财产状况,便在协议内笼统、含糊地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债务由各自承担。。。”,但对于具体有哪些婚前财产没有详细约定。如一方没有将婚前财产与婚内财产隔离,导致产生混同的,婚前财产存在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风险。

所以建议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各自婚前财产,不能因私心隐瞒导致婚内协议形同虚设,最终婚前财产因混同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误区

5

协议约定一方出轨或提出离婚就净身出户,有效吗?

无效。

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就是这样约定,现一方出轨或提出离婚了,另一方过来咨询是否可以按协议约定让其净身出户。

其实,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实行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故限制他人离婚自由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而一方出轨即净身出户的约定属于“忠诚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一种道德约束,应由夫妻双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签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所以协议的内容需要具备合法、合理性,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能约定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制人身权,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未能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