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被告王某、杜某(王某之妻)以偿还杜某所欠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孙某借款80000元,借条由王某个人出具。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就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又归还原告6500元。
法院判决如下:王某、杜某共同偿还孙某借款本金4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中,被告王某虽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借款是用于偿还其妻子(杜某)所欠的银行贷款,此笔举债系被告王某和杜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该借款负有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如下情形: 1.夫妻双方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案例来源:(2021)鲁0302民初2362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