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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叔叔惨遭车祸,侄子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3-10

案情简介

老张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父母和兄长均已去世,兄长育有一子小张(即老张的侄子)。2019年10月老张遭遇车祸身亡,小张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直系亲属,不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认为小张无资格主张赔偿。故而,小张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小张诉讼主体适格,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相关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割的相关原则予以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老张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兄长均已去世,且均先于其去世,小张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相关权利。


案例延伸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82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上述人员继承需要满足以下特定条件:(1)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去世,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按第二顺序继承,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如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案例来源:(2021)鲁02民终15440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