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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婚内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3-02

当今社会,保险不仅是风险防范工具,更是财富传承的重要载体。现在几乎每个家庭都会购买多份、不同种类的保险,一旦双方夫妻关系破裂,婚内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可以,怎么分割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保单分割条件、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否分割、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男)与贾某(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贾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3份保险,其中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11月20日终止,另外两份仍在保期内;以陈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2份保险,两份保险均于2019年9月终止;以儿子陈某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3份保险,其中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6月6日终止,已申请退保,另外两份仍在保期内。现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包括上述保险财产在内的婚后财产。


裁判观点

对于被保险人为孩子购买的两份有效保险合同,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赠与,故该案中不予处理。陈某某系本案的案外人,上诉人陈某主张分割陈某某名下两份保单的保单利益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保险人为贾某购买的两份有效保险合同,虽系人身保险,因该两份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故而具有财产属性,且该保险系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保险费亦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故应认定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除此以外,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经退保的四份保险合同均具有现金价值,但上诉人陈某仍未举证证实在离婚时该现金价值尚存在且有待分割,因而,对其提出应分割上述四份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延伸

一、夫妻购买的保险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根据该规定,如果离婚时,投保人同意退保的,直接分割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同意退保的需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即分割保单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保单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

(4)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二、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如何处置?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文案例中,法院也认定了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不再分割。

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方在双方感情恶化即将发生离婚诉讼时,为了规避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为子女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可能会认定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从而要求一方补偿购买保险的费用。

综上,为子女购买保险,子女的权益一般不会因夫妻离婚而被分割,但是若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则存在法律风险。


三、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取决于其性质。

1.对于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如年金型、分红型保险等),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保险金,则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类保险存在一定的储蓄性,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一般都大于收取的保险费,即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也就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此种情况下取得的保险金属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与此相对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八民会纪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分割。(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健康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这些费用的理赔与受害人人身具有密切关系,是对受害人治疗和抚慰的专门费用,赔偿对象是特定的;同时,这些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对于该费用的取得也不存在协力关系。因此此类保险金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指定的其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亲缘等特殊情感联系,应当解释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希望让与其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金。参照《民法典》有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作为受益人取得的死亡保险金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单,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需要结合购买的时间、保费来源、保险类型、保险金性质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参考案例:(2021)川01民终6607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