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减少家庭矛盾,许多老人会选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提前安排好财产,避免子女在老人去世后发生纠纷。可惜有时事与愿违,因设立遗嘱时未注意遗嘱的形式、内容等要求,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多见。所以今天和大家说说遗嘱应该怎样写,才有效。
1.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拍摄视频、邀请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辅助佐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在受到胁迫或欺诈情况下订立的;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比如:将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 3. 遗嘱的形式和设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文第二部分会详细讲述。 4. 遗嘱只能处分属于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该部分是无效的。 5.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没有保留,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后,所剩余的遗产,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有以下六种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无论设立哪种形式的遗嘱,都一样要遵从该类遗嘱的“形式要件”。 1.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注明年、月、日。 5.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即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危急情况”,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见证遗嘱 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遗嘱的六种形式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1. 人数。 2人以上,即至少2人。 2. 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知识阅历、思维状况等原因,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能产生正确的判断和认识,因此不能进行遗嘱见证。 3. 具有见证能力。 能够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及具体内容,比如:不足够通晓遗嘱所使用语言的人、因智力低下或其他身体缺陷而不能完全理解遗嘱见证的人肯定是不适合的。 4. 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界定为有较大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和直系血亲;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较大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未婚同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