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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有效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2-01-19
案情简介

李树德(2020年5月2日去世)与王玉凤(1992年5月21日去世)共育有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无其他继承人。两人去世后,留下遗产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36.915平米,现由李某1居住使用。

2020年1月11日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分别签订了《放弃产权协议书》,上载明:“我李树德本人……自从1992年老伴去世后,直至今日,一直与儿子李某1共同生活,经家中所有子女协商一致同意李某1一人继承父亲李树德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面积36.915平米的房屋一套,李某1承诺赡养李树德,李树德的(护理医疗……墓地)等一切费用都由李某1承担,直至李树德离世,李树德离世后,此房归李某1所有,其他子女自愿放弃此房继承权”。遗产所有人李树德签字,继承遗产人李某1签字,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分别在“放弃继承人”处签字。

庭审中,李某1提交遗嘱一份,上载明:“我叫李树德,身份证号1201111937××××××××,现因年事已高,为妥善解决我百年之后的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纠纷,特立如下遗嘱,我于1998年11月17日向天津市工农联盟农牧场购得住宅房屋,该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康宁里3排1号,总建筑面积36.915平方米。我与长子李某1一直共同生活并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在我百年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长子李某1继承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继承。以上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威胁、欺诈等因素。”上述内容均为打印,立遗嘱人:李树德,2015年5月14日,证明人张金双,2015年5月15日,另一杨姓证明人的准确姓名未能确定且已去世。

5个继承人就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李某1将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诉至法院,主张由其继承该房屋,被告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

【关于《放弃产权协议书》的效力】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接受继承一样,放弃继承也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放弃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因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已非民法上所谓继承放弃,而属于民法上财产之抛弃。对于各被告签订的《放弃产权协议书》,因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上述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仍旧在世,故《放弃产权协议书》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

【关于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具体体现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设以严格的要式性要求,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但并非苛刻,如果遗嘱的形式未得到满足,遗嘱能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值得怀疑。原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遗嘱,该遗嘱从形式上看立遗嘱人签名及注明的日期与证明人签字注明的日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且载明的是“证明人”不是“见证人”,且证明人中的一位无法确定身份,故该遗嘱不宜认定有效。通过以上论述,《放弃产权协议书》也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宜认定为有效遗嘱。

【关于遗产的具体处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1与被继承人李树德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酌情认定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的60%份额,各被告平均分得剩余份额。

李某1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一般涉及多个继承人的,老人会提前开家庭会,与子女协商财产分配、赡养、身后事等问题,形成一份类似案例中的《放弃产权协议书》。然而,大家忽略了该协议的效力问题,导致产生遗产分配纠纷,对簿公堂,亲情输给了利益。

对“身后事”应早做安排,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法定遗嘱形式。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遗嘱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内容表述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

(4)立遗嘱时应进行全程应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原始载体。虽然录音录像是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但笔者认为,即使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也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目的在于证明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能客观反设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案例来源:(2021)津01民终3716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