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嘉合家事 | 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被执行?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1-12-27

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案涉房屋的对外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李某2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案涉房屋由李某1、薛某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2的执行异议申请。

律师解析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使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能通过证据综合证明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仍可能被执行。所以,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提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现转移财产之目的。

若父母确是为子女添置资产之意,事实上也与规避执行无关,那建议父母不应过度控制房屋,不轻易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用作其他用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财产权利,并妥善保存出资记录等相关证据。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债务人在债务发生后,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情形与本案相似,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已发生多年,则债权人可以搜集财产来源、占有、使用、收益情况等方面的证据,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将其纳入执行范围。

案例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