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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能返还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1-12-21


由于“婚外恋”现象的存在,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财产纠纷,那么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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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薛女士与吴先生于1998年7月1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薛女士发现吴先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丁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开始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丁女士转账,转账金额51万元。现薛女士诉至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丁女士返还51万。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本案中,第三人吴某在与原告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丁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其向被告丁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也侵犯了配偶一方暨原告的财产权益,故对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丁某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赠与无效。原告薛某有权要求被告丁某全额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所引发的纠纷,因案件情况差异,法院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本文案例中薛女士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有以下前提

(1)夫妻之间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这里的婚外第三者是指因婚外情而接受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的第三人,且第三人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赠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另一方对此事先不知情,事后亦不追认

2.在此类案件中,夫妻一方赠与婚外第三者大额财产,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无过错方可以作为原告,以受赠人作为被告,要求其返还赠与财产。

3.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者赠与的财产性质不一,返还何种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再将房屋赠与婚外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就由购房款转化为房产,一般判决返还房屋;夫妻一方将钱款赠与婚外第三者,婚外第三者再以自己名义购房,一般判决返还钱款,但如果能够证明赠与钱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买房,也可判决返还房屋。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