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嘉合家事 | 孩子抚养权归谁,法律这样规定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1-12-14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令当事人头痛的程度与财产分割问题不相上下。面对实务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被抚养人的情况分为七类,分别进行梳理解析。

01
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比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0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1.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抚养权归属。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2.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将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划重点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03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继子女的抚养权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此外,对于继父母能否争得继子女的抚养权,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相比于生父母,其在血亲关系上也存在着天然的劣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继子女抚养权的裁判规则,主要还是以生父母抚养为主。

但若存在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继父母要求抚养继子女或者继子女也提出要求由继父母抚养等情况,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可判决由继父母抚养。

05
收养的孩子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等同。因此孩子被收养后,父母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但是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06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的孩子

1.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所以以未服刑的一方抚养为原则。

2.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07
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1.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2.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08
抚养权归属可变更

当然,抚养权也并非固定不可变更。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双方协商不成,若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选择离婚,是父母的选择与自由,但不应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在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上,尽量考虑到孩子意愿,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