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嘉合家事 | 不是继承人,也可以分得遗产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1-12-07
案情简介

郑先生与徐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即小郑。郑先生及徐女士的父母均已去世,徐女士也于2005年病故,郑先生与徐女士名下有房屋一套。因小郑与郑先生不在同一城市,且工作较忙,较少回去看望父亲。2006年2月郑先生因生病无法独立生活,需人照顾。此后,郑先生的生活起居、就医均是由其侄女即小王照料,直至2021年2月去世。郑先生也曾当着儿子小郑的面表示名下房屋要给一半小王,但未留有遗嘱。郑先生去世后,小王与小郑就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小郑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房屋应由自己继承,小王不享有继承权,故小王诉至法院,主张权益。

裁判要旨

涉案房产因无遗嘱或遗赠,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应以顺序继承为原则,同时考虑酌定情节。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仅限于经济上的资助和供养,还应包括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原告自2006年2月被继承人生病至其去世,对其进行陪护照料,对其生活起居给予较多的帮扶照顾和精神慰藉的,承担较多扶养义务,可酌情分配适当遗产。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被继承人所留涉案房屋60%的份额归小郑继承所有,40%的份额归原告继承所有。

律师解析

酌情分得遗产权”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这里的“扶养”指经济来源的提供、劳务帮助等方面的扶助,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类型,同时也要考虑对被继承人所付出的心血。“心血”分为“物质付出”和“情感付出”,“物质付出”主要是参考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收入情况。同时,也要考虑“情感付出”,对老人生活起居的照料及生活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

考虑实践中情况复杂,无法规定统一的标准,故没有对可以分得遗产的份额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会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扶养关系的程度、遗产数额以及法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适当的遗产份额。

律师建议

对扶养人而言:

1.注意保留相关的扶养证据,比如能在日常生活中留存具有典型价值的照片、视频、票据;

2.与邻里、基层组织人员保持联系,以便周围群众了解扶养的情况,将来能够还原扶养经过;

3.与被继承人及其近亲属沟通,留下书面材料明确抚养事实和补偿意愿。

对被继承人而言:

对“身后事”应早做安排,避免引起不必要纠纷。保障自己晚年生活,也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财产数额较大且涉及股权,更应早做规划,妥善处理财产问题。

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