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得来说法 | 保险公司可否以从业资格证问题拒赔商业险?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1-25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考取从业资格证。因为该项规定,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因驾驶员没有该项资格证或持有假证而拒赔商业险。保险公司该项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对此,我们来做简要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此设置了相应的免责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即通说的“许可证”免责条款。

江苏各地法院意见

对于上述免责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江苏各地法院意见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设置索赔调解、限缩其赔偿责任范围、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应属无效;有的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未具体解释说明、条款内容过于宽泛、并未进一步明确与列举、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应属无效;还有的法院则认为投保单有投保人盖章或签字的,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属有效。

江苏省高院意见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下发通知,认为前述“许可证”免责条款的准确理解,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具体意见如下:

1.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在2019年3月18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符合适用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

2.对于客运车辆、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责的,应予支持。

    3.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在2019年3月18日前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第二条办理。

省高院该项《通知》实际上部分认定了该条款的效力,但其对保险公司拒赔成立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作了更严格的要求。提示义务是指对条款加粗加黑等足以引人注意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说明义务则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不能以有关部门核发的必备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证书等不明确的表述替代。

车险费改后该条款现状

上述通知发布后,实务中认定标准趋向统一。

但在2020年9月19日,车险实施费改后,这部分条款,又有新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2020年9月19日后投保的车险,适用《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新条款中关于“许可证”的免责条款已被删除。

目前虽然没有更新更明确的司法意见出台,但我们从条款删除这一举措来推定,自2020年9月19日后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通常不得再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问题拒赔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