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该规定,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那么何种形式的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应当明确拟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市场价值通常难以直接确定,一般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其次,该知识产权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类型。出资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该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其所有权能转让到拟出资的公司名下。 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合法、完整、有效的,其产权关系明晰、不存在瑕疵。若出资人明知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属不清(如属于职务作品或与他人共有)、权利受阻(如已超过登记的有效期)或侵权等情形,仍以其作价出资的,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及责任将归咎于出资人,此时出资人将承担出资不足和损失赔偿等责任。 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否则,该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出资仍然没有完成;且如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权利人将该知识产权授权第三人使用时,其他股东或公司一般也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完成出资后又遭遇贬值的,一般情况下,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贬值是因为出资前估价过高、其实际价值远低于该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则构成出资瑕疵,出资人应当承担补足责任;或者股东之间对这种情况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实践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情况相较于货币出资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言更为复杂。因此,公司各方均须知悉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对相关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争议,降低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法学学士,常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经济广播特邀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