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得来说法 | 企业主借款,如何隔离公司债务与个人责任?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1-19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小企业涉及的民间借贷,企业主作为借款人通常有两种情形:(1)公司自身借款,企业主经办;(2)企业主借款后提供给公司使用。两种情形下,如何隔离公司债务和企业主的个人责任?现简要陈述如下:

01
第一种情形及处理

     

当企业主借款属于第一种,即“公司自身借款,企业主经办”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企业主作为借款经办人,除非自愿作为该借款的共同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在书写欠条及合同时清晰隔离风险,避免个人为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意事项如下:

1.欠条或借款合同中,应清晰写明借款的用途是公司使用,如公司xx项目建设,或者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等。

2.欠条及合同中落款时,若需要写企业主署名签字的,应当写明公司全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字眼,这样企业主的署名行为将被认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行为。

3.借款的收取应当使用公司账户,避免使用企业主个人账户。

4.避免将该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使用。

在遵循上述4点措施的情况下,出借人即使主张是企业主个人债务要求企业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常也难以得到支持。

02
第二种情形及处理

     

当企业主借款属于第二种情形,即“企业主借款后提供给公司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借款人是企业主个人,公司与出借人没有直接的借款关系,但若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债权人可主张公司与企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企业主借据示

     

借款人xxxx有限公司,现因为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用途,需向出借人xxx借取人民币xxx元,借款期限xx月,借款年利率xx%。请出借人将该款支付至借款人下列很行账户(户名:xxx有限公司,开户行:xxx,账号:xxx)。特立此据。

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x月x日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