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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来说法 | 隐名股东如何隐而有“术”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3-15

某些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时,因为种种原因,可以出钱、出物、出资源等,但就是不方便出“名”,于是,就有了“隐名股东”,即真正的投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中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个借“名”的他人,就是“显名股东”。

因为“显名股东”才是对外的持股人,实务中,因为约定不明确、手续不完善、股权价值倍增等种种原因,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等情形还真不少。本次,我们就讲一讲隐名股东如何隐而有“术”。


“隐名”股东要“显名”的两个条件

隐名股东如想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即由“隐名”到“显名”,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 需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隐名股东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股权代持协议》;

2.出资凭证;

3.会议纪要、邮件、通知等其他能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的证据;

4.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证据。

二、 需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此处的“半数”指的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即公司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该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这也是与公司人合性的特质要求相符。


隐而有“术”的五个招式

根据这两项条件,我们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如下五个招式:

一、背景调查,从根源防范

隐名股东在选定名义股东时,应事先调查其信誉、财务状况、婚姻状况以及工作经历等,尽可能选择可信可靠之人作为伙伴,从源头降低其失信风险。

二、代持协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双方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但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无效。

三、资金专卡专用,防止出资无法证明

资金往来“专卡专户专用”,注意证据保存和备份,尤其是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的相关凭证。 

四、必要时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更到位

必要时办理股权质押。这样不仅能有效限制显名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还能在显名股东陷入债务纠纷等不利情形时,最大程度保全隐名股东的权益。

五、取得股东会同意,为显名做好准备

隐名股东可以事先与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或事先取得股东会决议同意其股权代持。直接取得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对隐名事项的同意,以减少后续不能显名的风险及成本。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浅见,欢迎大家与我们探讨、交流互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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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
执业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在读)。

朱丽律师执业前系大型公司资深法务;现担任常州市钟楼区万家乐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常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结对律师;常州市经济广播特邀嘉宾,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用工合规及风险防范、合同法律事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保险法律事务。

朱丽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查、起草各类合同及文书;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架构;建立相关机制防范企业风险;帮助企业处理各类纠纷、参与谈判、发表声明、帮助客户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为公司控制权之争提供法律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