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时,因为种种原因,可以出钱、出物、出资源等,但就是不方便出“名”,于是,就有了“隐名股东”,即真正的投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中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个借“名”的他人,就是“显名股东”。
因为“显名股东”才是对外的持股人,实务中,因为约定不明确、手续不完善、股权价值倍增等种种原因,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等情形还真不少。本次,我们就讲一讲隐名股东如何隐而有“术”。
隐名股东如想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即由“隐名”到“显名”,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 需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隐名股东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股权代持协议》; 2.出资凭证; 3.会议纪要、邮件、通知等其他能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的证据; 4.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证据。 二、 需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此处的“半数”指的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即公司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该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这也是与公司人合性的特质要求相符。 隐而有“术”的五个招式 根据这两项条件,我们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如下五个招式: 一、背景调查,从根源防范 隐名股东在选定名义股东时,应事先调查其信誉、财务状况、婚姻状况以及工作经历等,尽可能选择可信可靠之人作为伙伴,从源头降低其失信风险。 二、代持协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双方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但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无效。 三、资金专卡专用,防止出资无法证明 资金往来“专卡专户专用”,注意证据保存和备份,尤其是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的相关凭证。 四、必要时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更到位 必要时办理股权质押。这样不仅能有效限制显名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还能在显名股东陷入债务纠纷等不利情形时,最大程度保全隐名股东的权益。 五、取得股东会同意,为显名做好准备 隐名股东可以事先与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或事先取得股东会决议同意其股权代持。直接取得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对隐名事项的同意,以减少后续不能显名的风险及成本。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浅见,欢迎大家与我们探讨、交流互换经验。 添加二维码 获取《股权代持协议》样本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在读)。 朱丽律师执业前系大型公司资深法务;现担任常州市钟楼区万家乐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常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结对律师;常州市经济广播特邀嘉宾,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用工合规及风险防范、合同法律事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保险法律事务。 朱丽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查、起草各类合同及文书;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架构;建立相关机制防范企业风险;帮助企业处理各类纠纷、参与谈判、发表声明、帮助客户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为公司控制权之争提供法律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