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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来说法 | 民法典对互联网侵权纠纷的变动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3-08

《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来比较下已经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条款的不同。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过去以“通知—删除”为核心的“避风港规则”,在本次《民法典》中,增加了三项部分内容。

三项增加的内容

一是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三是权利人通知错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增加内容的意义

从上述增加内容来看,《民法典》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进一步做好“中间人”这个角色。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我们注意法条的措辞是,其“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同时,因为此时已经收到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的审慎注意义务便增加了,应当根据通知中的初步证据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典也对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实际上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也难以进行实质审查),故而只需符合形式要件便会启动“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本规定,则可以避免他人冒充权利人或促使权利人理性维权,以减少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而对其他网络用户产生影响。


戴含聪
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英国ESSEX(埃塞克斯)大学国际贸易法专业研究生,常州市律协涉外与海商海事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结对律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接待律师。

戴律师能够为顾问单位提供全程服务,工作语言为中英文;此外,戴律师还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担任了多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此外,戴律师对企业涉税领域也有一定的研究,是事务所法税中心的核心成员之一。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诉讼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税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