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公司在2020年7月向富裕公司购买砂石等大宗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价款共260万元,双方约定,由智慧公司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万元。后智慧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期的40万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富裕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智慧公司支付所有未付款项。
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全部到期,富裕公司能否要求智慧公司提前支付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虽然后续价款尚未到期,但截至富裕公司起诉,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智慧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数额已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期间富裕公司多次催告,但智慧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故法院支持了富裕公司要求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请求。
在分期付款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有逾期,出卖人应及时催告,并保留催告记录;
因法条规定较为明确,且未设置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的额外情形,因此双方如约定“即使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数额低于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或者出卖人未进行催告,或者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已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也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考虑到该约定实际对保护买受人更加有利,则不应视为违反法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应该是在订立合同时就达成的分期付款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构成分期付款买卖。比如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后才表示同意买受人分期付款,则不是分期买卖,而是对普通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逾期情形,出卖人既可以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在出卖人选择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全部价款时,如买受人仍拒绝履行,则出卖人可进一步要求解除合同;但在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出卖人不得再变更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学学士,常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经济广播特邀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