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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韬视野 | 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交强险赔付

栏目:文韬视野 发布时间:2021-04-22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金坛市居民徐某某骑电瓶车外出,在道路上不幸被某物业管理公司电动垃圾清运车撞伤,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认定该垃圾清运车系机动车。该车辆无行驶证且未购买交强险、商业险,驾驶员无驾驶证。徐某某提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法院判决没有参照交强险条例规定进行赔付,徐某某所有损失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徐某某本人各承担50%。

律师观点
一、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所涉肇事车辆已被鉴定属于机动车。被告在庭审中否认其明知该垃圾清运车为机动车的事实,坚称是发生事故后经鉴定才得知属于机动车,这一点与事实不符。因为该型号车辆在被告公司有多辆,且这些车辆长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本次事故就发生在机动车道上。

2、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被告自称该车辆无法正常投保,可以证明在购买时就明知该车辆为机动车,被告应该为没有购买交强险却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该案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法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购买合法合格的车辆、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属车辆所有人的可控范围,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责任比例,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整偏向非机动车、行人方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案判决未予调整,虽合法但不合理。判决中片面强调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全面。机动车应具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员应持有适驾的驾驶证,但被告的涉案车辆无牌无证,不应该肯定涉案车辆上路行驶的正当性。

3、法院判决一方面以被告涉案车辆不具备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条件为由豁免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以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为由肯定了涉案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正当性,相互矛盾。

三、法院判决没有起到正确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目前社会上很多厂家生产超标非机动车,有些车辆实际上已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往往被鉴定为机动车。这些车辆由于不具备投保的条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他人会受到伤害,亦让肇事方蒙受损失。这种现象固然有相关部门监管缺失的因素,但法院具有法律问题的最终判定权,理应在判决中对社会各行业、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价值观起到正确引导作用。本案判决一方面间接肯定了超标非机动车生产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间接鼓励消费者购买超标非机动车使用,故笔者认为,本案判决对社会的价值观起了负面作用。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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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慰祖

(执业律师、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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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执业期间还承办了大量的侵权、经济案件,为大量当事人实现了权益的最大化,挽回了高额的经济损失。

主要从事:侵权责任纠纷、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文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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