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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来说法 | 经营者开放加盟之“两店一年”门槛要求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5-17
背 景

“商业特许经营”,即我们常说的“加盟”。自媒体时代,商业经营的模式、种类以及宣传速度等高速发展,加之抖音传播,明星“站台”等推广效应,使得火锅、奶茶、美妆等多品类的品牌迅速崛起,老百姓争相搭上这一趟“加盟班车”。对于经营者而言,开放加盟,也不失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效益的理想方式之一。

但开放加盟,存在着诸多法定条件,“两店一年”即是其中之一。

案 例

2018年,李某与上海A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一份,李某成为某城市代理,并依授权使用A公司的品牌、商标、产品等开展美容护肤门店经营。双方在合同中亦规定了一次性加盟费10万元,以及铺货、备货金额和运作模式等。

签约后,李某缴纳了加盟费、并在A公司指导之下进行店铺筹备及开业工作。经营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A公司的经营模式及产品销量均不理想,连续亏损,且主要原因实际还在于A公司在此之前仅仅开设了一家直营店,品牌认可度不高。李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解除自己与A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

争议焦点

加盟期间,A公司并不存在案涉《加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并退还已支付的加盟费?

裁判观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并且特许人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A公司不具备“两年一店”的准入条件,亦未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在双方签订《加盟合同》时故意隐瞒其真实信息,未对李某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李某在加盟合作时作出错误判断。故李某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以及返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1.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店一年”实际已成为甲方加盟的法定基础条件之一。“两店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虽然司法实务中,“两店一年”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未尽到信息披露、告知义务的,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亦能得到支持。

2.在行政责任中,特许人若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可见,特许人不具备此条件的,不光需要承担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仍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责任,广大特许人务必高度重视。

3.对于“两店一年”的要求,特许人需要正确理解。我国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业已对“两店一年”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一)依据现有规定,除特许人具备两店这一条外,比如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直营店、夫妻分别经营的店可以视为具有关联性等,亦是扩大了“两店”的范围。

(二)特许人应当分清“一年”的含义。所谓“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某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而非企业成立一年,区分含义,避免因此遭受损失。

结合案例,以此行文,意在提醒特许人重视商业特许经营的要求,正确理解“两店一年”的含义,严格执行商务部门的备案规定。同时,广大准备从事经营的朋友们也要擦亮眼睛,综合考量加盟品牌、产品、服务等综合条件,摸清套路才能避免成为下一波“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