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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韬视野 | "高空抛物罪"

栏目:文韬视野 发布时间:2021-06-10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小区三楼住户徐某因与王某在家中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夺刀未果,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楼下居民发觉后上楼质问,徐某听闻质问后,去厨房拿了第二把菜刀,王某又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再次将菜刀抛掷至楼下,楼下居民随即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规定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责任追究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将“高空抛物罪”列入其中。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法院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依据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是对特定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并且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则可依据行为人具体的主观故意内容并结合行为的致害程度,具体分析行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财产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

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律师提醒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高层建筑数量的增加,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有损社会公德,而且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奉劝大家千万别做损人不利己的事,切莫一念之差以身试法。

王雯
执业律师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工程师职称,国家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外审员、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体系内审员。

具有企业十余年的HRM和法务管理经验,在职期间处理多起群体性劳资纠纷,在法务工作中替公司填补了诸多合同漏洞,避免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和诉讼风险。

       专注民法、商法、刑法和知识产权法,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劳动人事纠纷,对企业管理和运营都有着深刻的理解。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应激反应能力、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和逻辑分析能力以及亲和力,能更好地帮助企业和当事人妥善处理法律争议。

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劳动人事、诉讼与仲裁。

文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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