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 8680 9678

得来说法 |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债务连带责任?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5-10

案情简介

原告A与B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A对B公司进行投资。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法人代表均为C。合同签订后,A投入资金后发现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并要求股东C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返还投资款,股东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及股东C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股东C是否应对返还投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C提供了B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反映B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B公司与股东C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因此,股东C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令股东C对公司B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律师意见

本案二审实质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的具体认定。

考虑到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与掣肘,实践中极易发生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定了这样一项制度。该项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一般说来,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能够提供的证据基本上也就是财务会计报告。

通过分析,目前法院裁判采信思路主要如下:

1.如果股东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在形式上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的管理制度,且其表面上可以反映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制度,那么,可以初步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

2.债权人可以就股东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提出瑕疵异议。如果股东或者公司能够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瑕疵或者不合理之处进行合理解释,则裁判机关可以综合整个案件的举证质证情况对证据予以采信;反之,则不予采信。

实务中,因为该制度的存在,我们一般不建议设立一人公司,但若设立,股东要规避连带责任,则可尽量做到如下几点:

1.股东务必确保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尤其是个人账户不可与公司混用(而后者也是过往最容易被认定的情形);

2.一人公司务必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完整保留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尤其是与关联公司、股东之间的往来凭证;

3.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做到上述情形,一人公司股东也基本可以规避“法人人格滥用制度”下的债务连带责任风险。

关联法条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往期链接

得来说法 | 企业主借款,如何隔离公司债务与个人责任?

得来说法 | 保险公司可否以从业资格证问题拒赔商业险?

得来说法 |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得来说法 |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处理实务简述

得来说法 |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两个问题

得来说法 | 民法典对互联网侵权纠纷的变动

得来说法 | 隐名股东如何隐而有“术”

得来说法 | 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

得来说法 | 企业用工之三种工时的区别及适用

得来说法 | 被罢免人员拒不移交公司公章证照怎么办?

得来说法 | 分期付款有逾期,能否提前要求全款?

得来说法 | 注意 “夫妻公司”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得来说法 | 遭遇竞争对手商业诋毁怎么办?

Zhu Li
朱丽(执业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在读)。

朱丽律师执业前系大型公司资深法务;现担任常州市钟楼区万家乐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常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结对律师;常州市经济广播特邀嘉宾,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用工合规及风险防范、合同法律事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保险法律事务。

朱丽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查、起草各类合同及文书;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架构;建立相关机制防范企业风险;帮助企业处理各类纠纷、参与谈判、发表声明、帮助客户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为公司控制权之争提供法律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