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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臻视界 |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类型及裁判思路探究
分类:研讨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08 10:28:49 作者: 吴彦溪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类型及裁判思路探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列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该条款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核心依据,也是劳动争议司法裁判中的高频争议点。实务中,因规章制度条款模糊、违纪行为认定标准不一、利益平衡尺度难把握等问题,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将梳理司法实践中严重违纪的典型行为类型,剖析违纪程度的核心考量因素,归纳标准化裁判思路,为企业合规用工提供实务参考。

 一、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程度的法理基础

劳动关系兼具人身隶属性与财产性,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允许其通过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纪律、维护经营秩序,这是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必要保障。同时,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生存权及人格尊严权,系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需法律倾斜保护以矫正劳资双方天然的地位不平等。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条款的适用,本质是用工管理权与劳动权的边界平衡。司法裁判既不纵容劳动者恶意违纪破坏经营秩序,也不允许企业以轻微违纪为由不当剥夺劳动者劳动权,确保处罚强度与违纪危害程度相匹配。

 二、实践中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类型

结合司法判例及实务经验,严重违纪行为可归纳为四大类,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裁判要点各有侧重。

(一)违反用人单位考勤制度

考勤纪律是企业管理的基础,频繁或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是常见违纪情形。典型行为包括:无故旷工累计达到规定天数(如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伪造考勤记录、代打卡等弄虚作假行为。

裁判思路:单纯偶尔迟到、早退(如单次早退1分钟)一般不认定为严重违纪;但多次违纪、经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旷工达到规章制度明确的“严重”标准,且该标准合理的,法院可认定构成严重违纪。同时,企业需举证考勤记录真实性、警告送达凭证及规章制度的明确约定。

(二)违反用人单位日常管理

劳动者在岗期间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往往会影响团队管理及工作氛围,从而破坏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典型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且屡教不改(如长期玩手机、闲聊、网购);在办公区域打架斗殴、辱骂同事或上级,情节恶劣违反安全生产、保密、环境卫生等专项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裁判思路:以行为情节、频率、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为核心判断标准。轻微争执、单次违规未造成后果的,不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恶劣、影响恶劣或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安全隐患的,可认定为严重违纪。

(三)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用工自主权的核心体现为企业合理调配劳动力,劳动者拒不服从合理安排构成违纪。典型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调岗、工作任务分配;消极怠工、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影响整体工作进度;拒不遵守企业合理的工作指令、管理规范。

裁判思路:关键审查安排的合理性。企业调岗、分配任务需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不显著降低薪资待遇。若安排合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认定为严重违纪;若安排不合理,如调岗后大幅降低薪资或工作内容完全不同的,则劳动者拒绝不构成违纪。

(四)违反忠实义务或法律规定

劳动者对企业负有法定忠实义务,此类行为直接损害企业核心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典型行为包括: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或核心技术资料;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且拒不改正;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侵占企业财产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裁判思路:此类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司法认定标准严格。只要证据确凿,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通常直接认定为严重违纪,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企业需举证行为事实、损害后果及规章制度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三、认定劳动者违规程度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并非单一标准,而是综合以下核心因素进行实质审查,确保裁判公平公正。

(一)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

主观过错是判定违纪行为严重性的核心主观要件,虽属于主观心理状态,但可通过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频次、持续时长、是否屡教不改、是否故意为之等客观外在行为综合推定。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观过错越大、主观恶意越明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越高,司法裁判也会更倾向于认可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的过错层级作出明确、细化的法定划分,无统一的过错认定量化标准。因此,在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受裁判视角、个案细节、地域裁判尺度等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偶有出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二)劳动者违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情况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法院客观评判违纪严重程度的关键事实依据,损害范围既包含有形的直接物质损失,也涵盖无形的间接非物质损失。

其中,直接物质损失特指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的财产减损,具体表现为经营收入减少、不必要运营支出增加、财物损毁、经济赔付等实质性财产损失。间接非物质损失则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变动,主要包括劳动者违纪行为对用人单位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行业口碑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破坏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制度权威性、团队管理秩序等管理层面的损害。

实践中,法院不会单纯以损失数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是结合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岗位权限、工作性质,同时搭配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全方位、综合化的实质认定,确保裁判结果贴合用工实际、合乎公平原则。


【作者简介】

吴彦溪,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常州市律协法援及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曾服务于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九洲创投园、江苏江南实业等多家大型企业,并参与东风集团债务重组项目。现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处理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及劳动用工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