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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生酒”案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

栏目:研讨中心 发布时间:2019-05-13 作者: 朱立
随着广大老百姓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保健、养生意识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食用“虫草、燕窝、人参”等滋补品。张某系我市食品私营业主及网店店主,其本人长期从事保健品、滋补品的销售。通过不断试验,张某自制了一款“养生酒”,并将该品类的酒放于网店销售。

一、案情简介

随着广大老百姓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保健、养生意识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食用“虫草、燕窝、人参”等滋补品。张某系我市食品私营业主及网店店主,其本人长期从事保健品、滋补品的销售。通过不断试验,张某自制了一款“养生酒”,并将该品类的酒放于网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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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在该网店购买“养生酒”共计20瓶,张某通过快递发货并赠送朱某试用装“养生酒”。此后,张某收到某外市法院寄送来的传票及起诉材料,材料载明:张某所销售的“养生酒”涉嫌违法,要求其承担共计16万元的损失赔偿。

二、调查与分析

经张某委托后发现:张某自产自销的“养生酒”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外包装上粘贴具备“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成分、生厂商、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的标签,系所谓的“三无产品”。同时,张某销售的“养生酒”并未依法注册、备案,系违法销售。

同时,经查实,朱某系职业打假人,长期从事打假业务。结合该起诉讼的具体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为:案涉“养生酒”的定性问题,以及朱某作为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普通消费者对待获得赔偿。

1.张某所生产、销售的“养生酒”系以白酒作为原酒,加入“冬虫夏草、枸杞、鹿茸”泡发而成,其本质上仍属于“食品类”范畴。但其自产自销的“养生酒”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审批、备案,也没有按照要求加注相关标签,确系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停止了冬虫夏草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并禁止冬虫夏草作为原料加入普通食品中。张某自产自销的“养生酒”并未严格遵照规定执行,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朱某是否可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对于该身份的认定,目前众说纷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朱某的身份,能否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也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综合上述情形,抛开“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认定,要求张某支付相关赔偿金是具备法律基础的。

 

三、典型意义

    目前市场流行以“公开上课”“免费试用”“来就送”等形式推销所谓的保健品、养生品,打着以“直销”的旗号来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存在变相传销、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保健品、滋补品行业的盛行,老百姓应当提高自身判断意识,深入了解相关产品的真正功效,抓紧口袋,谨防受骗。

       作为广大消费者,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发挥民间监督力量的同时,应当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推动诚信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做合格守法好公民。

(图片来源:千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