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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来说法 | 遭遇竞争对手商业诋毁怎么办?

栏目:得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1-04-27

经典案例回顾

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以巨人集团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娃哈哈集团诉称:其研制了“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更是家喻户晓。1995年初,巨人集团生产了类似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宣传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医药等销售单位、消费者中广为散发。该宣传册子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巨人集团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娃哈哈产品销售锐减,损失巨大、给娃哈哈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娃哈哈集团因此诉请要求巨人集团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影响。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鉴定,证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原告举证充分、所诉属实。

法院认为,巨人集团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巨人集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娃哈哈集团经济损失200万元,并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向娃哈哈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观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有时会采取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判断其是否满足两个条件:1.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2.该行为足以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的方式是多样的,如:

利用公开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散布虚假的、贬损竞争对手声誉的内容;

通过对比性广告贬损竞争对手或者在经营中进行对比、排名,贬低竞争对手;

向竞争对手客户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服务等进行诋毁,并意图将客户据为己有;

散布谣言,并唆使他人传播,贬低竞争对手;

通过虚假投诉、诉讼的方式,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展开对攻,也不要去诋毁对方,这样只会两败俱伤;且消费者无法甄别真假,极有可能索性两家的产品都放弃了。竞争对手诋毁的内容如果有些是客观存在的,应马上改正;如果完全是虚构的,应马上起诉,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还自己一个清白,这是刻不容缓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