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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韬视野 | “网红带货”之劳动关系

栏目:文韬视野 发布时间:2021-08-12

互联网时代不断发展,各大自媒体平台快速崛起,“网络红人”的数量日益增长,网红效应在影响着大家的生活。现阶段网红现象逐渐呈现出商业化、职业化的特征,“网红带货”现象越来越普遍,给网红主播、商家、网络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与此同时,“网红带货”产生的问题也越发常见。网红主播跟其所在公司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A公司通过招聘程序录用蔡某,并与其签订了《网红达人合作协议》,蔡某到岗之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蔡某离开A公司时要求结算工资,双方发生分歧。A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蔡某收入为网络直播带货提成。而蔡某认为其与A公司为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工资。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蔡某与A公司为劳动关系。A公司关于双方系合作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判断一

上文中的A公司和蔡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等,且之后考勤记录也完整。蔡某按照公司的岗位要求为A公司提供了劳动, A公司对蔡某进行指纹打卡考勤,据此应当认为A公司对蔡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判断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判断依据:

一是双方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符合这三方面判断标准,主播与其所在公司就存在劳动关系。

在上述三方面判断标准中,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管理约束。

笔者认为:如公司和网络主播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等文件,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等,且之后考勤记录也完整,则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类似于合作关系,且直播地点、内容、时长、时间段不由公司确定,则其工作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双方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结束语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人群的法治保障工作应该更加关注、逐步完善。


王雯
执业律师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高级经济师,工程师职称,国家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外审员。

具有企业十余年的HRM和法务管理经验,在职期间处理多起群体性劳资纠纷,在法务工作中替公司填补了诸多合同漏洞,避免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和诉讼风险。

专注民法、商法、刑法和知识产权法,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劳动人事纠纷,对企业管理和运营都有着深刻的理解。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应激反应能力、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和逻辑分析能力以及亲和力,能更好地帮助企业和当事人妥善处理法律争议。

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劳动人事、诉讼与仲裁。

文韬律师团队

文韬律师团队由东臻所五名执业律师组成,团队成员执业经验丰富,拥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具备解析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技能以及处理重大案件的能力,能够智慧、高效地帮助客户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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