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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股权转让是否需经配偶同意?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1-11-18
案情简介


一、刘某与王某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刘某获得金榆公司24%股权。

二、2016年8月6日,刘某与刘某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刘某将19%股权无偿转让给刘某一,但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2020年10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与刘某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配偶一方的同意。刘某与刘某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律师解析

1.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

2.配偶方可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但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法律亦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配偶同意,所以股东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3.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配偶一方财产共有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权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纪要还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规定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已间接确认股权并非夫妻共有。

参考案例:股东间合法转让股权,配偶无权主张撤销(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风险规避措施

一方面,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另一方面,虽然股东转让股权时未经其配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但为了避免协议签订后股东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产生不必要的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最好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

第一、受让股权的一方,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外,让股东的配偶出具一份同意股权转让的声明或是其他授权。

第二、转让价格合理,并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避免被认定恶意串通,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三、受让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案件来源: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1200号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