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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家事 | 股权转让是否需经配偶同意?恋爱期的“承诺”靠谱吗?

栏目:嘉合家事 发布时间:2021-11-24

恋爱期内,一方常常会给另一方“承诺”,很多甚至是书面的,但这些被视为“象征爱情”的承诺有多可靠呢?下面将通过讲述小张和小王的爱恨纠葛,具体解析各种“承诺”。


缔结婚姻的承诺,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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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女)和小王(男)是异地恋,小张一直担心小王移情别恋,小王遂写下承诺书:“保证与小张结婚,永远爱小张,两人长长久久,如有违背,自愿支付结婚保证金30万元。”一年后,小王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小张要求小王按承诺书约定支付30万元,小张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法院不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要挟他人结婚或离婚。

小张让小王写下承诺书的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且婚姻关系能够永远存续。该承诺限制和制约了当事人的结婚和离婚自由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承诺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


“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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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女)和小王(男)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恋爱后发展至同居生活。同居2年后,小王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小王同意支付小张青春损失费1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小王未按约定履行,现小张起诉小王,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法院不支持,理由如下:

1. 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系自愿行为,青春自然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双方分手后,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传统的道德观念冲突,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如小张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法院依然不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2)借款已实际交付。小张仅依据借条主张还款,实际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也未交付款项,借贷关系并不成立,法院不支持小张的诉请。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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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女)和小王(男)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恋爱后发展至同居生活。同居期内,小王买了一辆价值30万的汽车给小张,一年后,小王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现小王要求小张返还赠送的车辆,小张要返还吗?

法律解析

小张要返还,理由如下: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应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之规定,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