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模型普及,AI 生成图文、AI 换脸、虚拟数字人带货、自动驾驶事故等纠纷,已经从科幻想象变成法院里实实在在的案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面对算法黑箱、训练数据侵权、AI 生成物权属等新问题,法官只能依托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条文进行个案裁量,裁判尺度难免存在差异。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共计 24 条,这是我国首份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纠纷的系统性司法裁判指引。它并非一部全新法律,而是立足现行法律框架,为审判实践划定清晰边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
很多人最关心的第一个问题:AI 写的文章、画的图画,算不算著作权意义上的 “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基本规则,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单纯依靠 AI 直接生成、缺少人类独创性投入的内容,一般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如果使用者精心设计提示词、反复迭代,并且对 AI 输出结果进行筛选、修改、编排,融入了充分的独创性表达,则该成果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最高法《意见》本身并未直接对 AI 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作出定论,而是将该问题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意见》同时回应了行业争议最大的训练数据问题。大模型训练往往需要海量文本、图片素材,过去权利人维权最大的障碍就是举证难:普通作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作品是否被悄悄纳入模型训练,而模型企业常以算法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意见》调整了举证分配规则:当 AI 服务商主张自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需要主动提交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机制等证据来佐证自身抗辩。这意味着,算法“黑箱”不再是绝对避风港,平台负有一定的举证释明义务,降低了普通权利人维权门槛。但文件同时强调,法院要审慎认定平台侵权责任,不搞一刀切的过重追责,避免过度抑制大模型技术研发,体现包容审慎的治理思路。
人格权保护,是这份文件贴近普通人生活的核心亮点。近年来 AI 换脸、AI 仿声、用技术 “复活” 逝者形象、虚拟人冒用名人肖像带货等事件层出不穷。按照《意见》,未经本人同意,抓取自然人肖像、声音作为训练素材,生成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虚拟形象或者合成人声,属于侵害肖像权、声音权;操控虚拟数字人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他人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逝者,擅自利用 AI 制作、使用其虚拟形象,导致逝者名誉受损,近亲属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民事责任。对于利用 AI 实施人肉搜索、网络开盒,批量扒取个人账号、手机号、隐私信息的行为,也明确认定侵犯隐私权,必要时权利人还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侵权传播。
除了知识产权与人格权,《意见》也覆盖智能产品责任与自动驾驶场景。传统产品责任判断产品缺陷,大多是静态的质量检测;而 AI 产品具备持续学习、远程迭代更新的特点,缺陷可能在上线之后的持续运行中产生。因此,法院判断 AI 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不再只看出厂状态,需要结合产品用途、算法自主学习能力、用户可控制程度动态综合评价。针对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交通事故,区分人类驾驶员、系统运营方、车企各自义务,按照过错原则划分责任,为道路上越来越多的智能车辆纠纷提供裁判思路。
值得法律从业者高度重视的,是《意见》专门对 AI 参与诉讼作出约束。现在不少当事人、律师会用 AI 起草诉状、检索案例,甚至用 AI 生成证据材料。文件明确:当事人把 AI 生成内容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院会审查提示词设计、内容相似度、模型过滤机制等多项要素判断真实性。如果刻意篡改 AI 生成标识、输入误导指令,制造虚假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法院可以驳回诉求,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诉讼材料使用 AI 辅助生成的,提交人应当主动说明,并且对文书内容真实性自行负责。简单说,AI 可以当办案助手,但不能用来造假,也不能替代法律人的审核把关义务。
当然,我们也要理性看待这份《意见》的定位。它属于司法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不能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所有裁判依然建立在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基础之上。它的价值,在于把过去零散的个案裁判经验提炼成统一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给企业、普通用户、创作者划定行为红线。
人工智能的发展,从来不能脱离法治轨道。一方面,技术创新需要空间,不能动辄苛责,扼杀产业活力;另一方面,技术红利不能以牺牲普通人肖像、隐私、著作权为代价。这份 24 条的裁判意见,传递出清晰的司法态度:AI 技术可以迭代快跑,但必须守住以人为本的底线。
对普通创作者而言,需要留意自己的图文作品被大模型未经许可抓取训练;对 AI 企业,要完善训练素材合规审查、建立侵权内容过滤机制;对法律人,则要适应 AI 证据审查的新标准,警惕 AI 幻觉带来的执业风险。技术本身无善恶,决定它走向的,是使用规则与法律约束。随着这类司法规则不断落地,人工智能才能真正做到安全可控,在法治框架内持续释放价值。
苏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英国ESSEX(埃塞克斯)大学国际贸易法专业研究生,常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戴律师能够为顾问单位提供全程服务,工作语言为中英文;此外,戴律师还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担任了多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诉讼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