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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臻视界 | 婚外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否全额追回?
分类:研讨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23 09:16:50 作者: 刘妍

婚外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否全额追回?

——从一则典型案例看无过错配偶权益保护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介入家庭的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追回全部财产?实践中,此类纠纷常因法律适用不一而引发争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对此提供了明确指引: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财产,法院不得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何某荣与冯某慧系夫妻。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向李某转账共计37万余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冯某慧发现后,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荣与李某之间存在相互转款,难以区分正常往来与不法赠与,驳回冯某慧诉请。二审法院虽认定赠与无效,却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50%份额属于冯某慧,何某荣无权处分,故判令李某返还11.59万元(扣除李某转回部分后的50%)。冯某慧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错误:

1.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何某荣基于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德,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全部财产,而非部分返还。

2.法院不得在返还之诉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需夫妻协商一致。在冯某慧未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何某荣亦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50%份额归冯某慧所有,属于超越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改判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及利息。(入库号:检例第225号)

 

法律要点解读

赠与全部无效,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有观点误以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属于配偶,配偶处分“自己的那一半”应为有效,原配仅能追回剩余部分。这一认识缺乏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不存在“各自一半”的划分。配偶一方基于婚外情关系赠与介入婚姻家庭的第三者的财产,无论来源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均因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而整体无效。即便夫妻之间约定分别财产制,出轨方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该赠与行为依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原配仍有权主张返还。法律否定的并非处分权本身,而是否定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进行的财产转移行为。

举证责任转移,介入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也要自证清白。

证据不足往往是原配维权的主要障碍。但根据司法实践,只要原配能够提供出轨行为的基本证据以及配偶向介入婚姻家庭的第三者转账的初步凭证,举证责任即转移至受赠一方。

介入婚姻家庭的第三者需就其收取款项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系借款,应提供借据;主张系投资款,应出示合作协议;主张系劳动报酬,应提交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若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法院可推定该款项系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获得的赠与,应当返还。

结语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保护的是公平正义。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介入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不仅违背道德,更在法律上无效,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财产。

对于遭遇配偶出轨并擅自赠与财产的当事人,本案也传递出明确信号:以破坏他人婚姻为代价获取的财产,终究无法在法律上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