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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7.17”案驾驶人刑事责任初步分析

栏目:研讨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 曹燕清
2019年7月17日上午10时47分许,本市发生一起严重事故,.......

2019年7月17日上午10时47分许,本市发生一起严重事故,肇事驾驶人徐某某驾驶苏D34Y35号小型客车,与其妻王某某一起沿晋陵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时,车辆突然变更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车辆继续向北,至路口后与正在等候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先后相撞,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人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舆论哗然,多家中外媒体纷纷报道,民间也围绕事故传出各种演绎和版本。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响应非常迅速,当天即针对该起交通事故发出两次情况通报,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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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突发事件,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所刑事团队试以本案现有证据,分析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一、本次探讨的理论基础

要确定肇事驾驶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看本案中肇事驾驶人是否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说简单点,就是即构成有罪的要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是四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近年来刑事理论研究领域更推崇三阶层说,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违法性就是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指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本起事故中肇事驾驶人是否构成犯罪?肇事驾驶人会涉嫌哪些罪名?能否逃过刑事制裁?

就现有证据来看,徐某某还是有可能涉嫌犯罪的,但本文所有假设都必须依靠警方调取、收集的案件事实证据来最终确定。

1、在本起事故中,从现场照片、视频来分析,徐某某属自然人;其驾驶苏D34Y35号小型客车,沿晋陵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时,实施了突然变更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的行为;与护栏、多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危害结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与徐某某的冲撞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徐某某的行为肯定符合犯罪构成该当性。

2、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中,一般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为少见的还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对象(即被害人)是不特定对象;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故意杀人罪中的机动车属作案工具,通常是以驾驶车辆撞击特定目标人员。

事故中,徐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刑法条文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违法阻却事由,满足了构成要件的违法性要求。

3、以上两要件均符合,那我们继续就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来进行考量。根据目前警方初查通报,驾驶人和其妻子陈述在案发时徐某某出现晕厥。但晕厥是一种症状,而非病因,晕厥是否属实及导致晕厥原因尚有待查证。如果是癫痫引发的晕厥,癫痫属于神经类疾病,发病时可引出精神病症状,如何评价徐某某发病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由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

如果徐某某确系癫痫病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确规定癫痫患者不得申领驾驶证,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车管所应当主动注销癫痫病患者的驾驶证。但是在该规定中,并没有与之相关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关联条款。所以,直接以该规定作为对其定罪的依据并不合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癫痫发作就可以让徐某某逃过刑事制裁,除非有证据证明徐某某是首次发作,且发作后的病情足以被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徐某某曾有过癫痫发作病史,且其仍然申领或未曾主动注销驾驶证,至少可以认定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曾多次发作,存在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隐患,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甚至追求、放任该危险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因癫痫发作处于意识丧失状态,但在事故发生之前的精神状态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够预见自己的疾病妨碍安全驾车,可以选择不从事危险的驾车行为,以防止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徐某某的实际情况,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警方通报,目前还没有排除徐某某“药驾”的可能性。20世纪8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7大类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这7大类药物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药物、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抗高血压药物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服用上述药品期间应禁止驾车或暂时停止驾驶车辆。如果徐某某确为“药驾”导致共济失调、晕厥,也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肇事驾驶人大概会判处何种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情节,如果涉嫌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徐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如果涉嫌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某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执笔人能力有限,如有不足之处,望同行、感兴趣者不吝赐教、指正。本所刑事律师团队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发展走向,为广大当事人排忧解难。(文中图片来源:化龙巷论坛)